通知公告
蚌公资〔2025〕16号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预公示制度的通知
2025年03月19日 编辑:管理员 浏览:268次
各招标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文件精神,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预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蚌埠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公示要求
(一)公示内容: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格式编制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全部内容予以公示,填写公示信息。
(二)公示时间:项目登记申报前完成公示,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截止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招标人应提前充分考虑招标文件预公示所需的时间,确保项目招标顺利推进。
(三)公示网站: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文件预公示栏目。
三、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均可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意见,并说明依据,提供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在公示期间发送至招标人指定邮箱。
四、招标人应自行参考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并及时做出反馈,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采纳,对不予以采纳的意见,应注明理由,预公示意见采纳情况须作为项目招投标活动资料的组成部分。
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根据预公示项目情况,引导同类招标项目集中发布招标公告,降低评标评审专家被围猎风险,请招标单位予以理解。
六、本通知由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各县参照执行。
附件:1.招标文件预公示表
2.招标文件预公示意见反馈表
2025年3月18日
抄送:各县政府
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预公示制度的通知--附件 (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