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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地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6年06月01日 编辑:管理员 浏览:455次

 财库〔2026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部署,加强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监督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化水平促进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推进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强电子卖场管理,明确电子卖场各方主体权责,完善相关标准和规则,提升电子卖场服务水平,逐步形成“产品可溯、数据可查、价格可比、责任可究”电子卖场管理和运行长效机制保障电子卖场规范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二、规范电子卖场建设运行

明确电子卖场功能定位电子卖场主要用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内货物类产品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交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目录以外货物类产品小额零星采购提供服务,但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

(二)明确相关主体权责。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推进本地区电子卖场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集中采购机构、受委托的其他机构等电子卖场管理者,运行维护、价格监测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供应商等相关主体的权责,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电子卖场管理者负责电子卖场建设与运行维护,制定电子卖场服务协议,完善电子卖场产品参考价形成机制,为电子卖场交易提供基础保障。

规范供应商和产品准入。对目录以内产品,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对产品的要求对目录以外产品,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指导电子卖场管理者合理确定电子卖场供应商产品准入条件,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品牌、规模、行业、地域、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门槛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上架产品应当是市场上已有销售“货架产品”原则上应当具备商品条码(符合国标GB12904的条码不得是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无法生成参考价的产品原则上不得上架销售。

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对目录以内产品,要严格执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有关规定,在框架协议第一阶段,科学设定最高限价和淘汰率,遏制高价入围对目录以外产品,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指导电子卖场管理者根据电商交易特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交易规则,达到一定金额的要运用电子反拍、网上竞价等竞争性方式实施采购;要求供应商在相关协议中承诺,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其产品在电子卖场的销售价格,不得出现操纵市场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电子化工具运用在电子卖场开辟专栏或者特色场馆加挂标识等措施引导采购人有效落实采购政策功能,加大对创新产品、绿色产品、中小企业产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采购力度

、加强电子卖场价格管理

完善产品参考价形成机制。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电子卖场管理者针对不同品目产品的特点,以相关产品市场销售数据为基础,探索建立和完善电子卖场产品参考价形成机制,为采购活动的实施和监管提供对比参考。保障生成参考价的计算方法科学合理,防止供应商通过调整其他渠道销售的产品价格操控参考价;市场销售数据的选取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保证样本数量充足。参考价一般不高于近一段时期的市场销售均价,既要防止参考价过高造成财政资金浪费,也要避免参考价过低影响供应商积极性和履约质量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和绩效管理,严把价格质量关,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实施采购。购人能从其他渠道以更低价格采购的,对目录以内产品,应当依照框架协议有关规定电子卖场以外的渠道采购;对目录以外产品,应当从电子卖场以外的渠道采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对高价采购进行提醒等方式,督促采购人关注高价采购行为,确保优质优价采购

(八)强化日常监测与监管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电子卖场管理通过商品条码管理、价格监测、接受价格虚高举报等举措,运用